2017-09-07
表1 普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級及培訓能力要求
機構分級 |
教練車總數要求 |
培訓能力要求 |
一級 |
大于80輛(含) |
1)具備不少于三種車型(摩托車除外)的培訓能力,每種培訓車型不少于1輛;從事摩托車駕駛培訓的,摩托車總數不少于5輛; 2)具備教練員管理、學員管理、教練車技術管理、培訓預約、培訓學時記錄、結業(yè)考試、學員滿意度、學員投訴受理等信息化管理能力,并能與管理部門實現互聯和信息共享 |
二級 |
大于40輛(含) |
1)具備不少于兩種車型(摩托車除外)的培訓能力,每種培訓車型不少于1輛;從事摩托車駕駛培訓的,摩托車總數不少于5輛; 2)具備教練員管理、學員管理、教練車技術管理、培訓預約、培訓學時記錄、結業(yè)考試、學員滿意度、學員投訴受理等信息化管理能力,并能與管理部門實現互聯和信息共享 |
三級 |
大于20輛(含) |
1)具備一種車型的培訓能力; 2)具備培訓學時記錄、結業(yè)考試、學員滿意度等信息化管理能力,并能與管理部門實現互聯和信息共享 |
主體資格
普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有獨立企業(yè)法人資格。